2017年10月餐事辣评
北京教委:中小学外供餐不得加工隔餐剩余食品
校园用餐问题备受学生、家长关注。10月17日,北京市教委发布了《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对学校与校外供餐企业进行指导和规范,其中规定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和现榨饮料等;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,同标准就餐;要求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园营养师。两项管理办法本月起实施,切实保障学生就餐的安全、卫生、营养和健康。
点评:目前,北京市中小学供餐方式主要有自办食堂、托管食堂和外送营养餐等。对多数学校而言,北京市教委此次新发布的两项管理办法并非“新鲜事物”,操作规范的学校早已按相关规定执行,管理办法出台后不需要进行大的调整。只是《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(试行)》对外供餐企业的准入要求更为严格,外供餐企业需具备“优秀”的等级资质,应按照市政府《“阳光餐饮”工程工作方案》,实施“阳光餐饮”工程建设。为保证学生切身利益,外供餐企业应在中标并签订供餐服务合同后、送餐前,购买学生外供餐责任保险。为保证送达学校的食品质量,外供餐企业不得加工隔餐的剩余食品,不得配送冷荤凉菜食品,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。这需要外供餐企业精确估算供餐数量,规范剩余食品的食用方式及供餐对象,避免浪费。另外对外供餐企业的管理也相应严格,包括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、随意变更供餐食谱、无正当理由出现2次供餐迟到半小时以上等情形,经区教委核实后应停止其向学校供餐并终止供餐服务合同。两项管理办法的发布,对外供餐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供餐无小事,马虎不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