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0月餐事辣评
河北出台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 鲜活商品禁标“时价”
10月13日,河北省物价局出台《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》(试行)(以下简称规范),对餐饮业经营者的“明码标价”行为做出规范,一些模糊标价行为被明令禁止。规范要求,在销售鲜活商品时,应当标明鲜活商品的即时销售价格(不得以“时价”代替具体价格),明确告知消费者所选商品的单价、计价单位、称重重量等与销售价格有关的内容,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。如在提供加工服务时另收加工费的,应标明其收费办法和标准。自助限量内容应明示对于套餐、自助以及宴会等餐饮服务的明码标价。针对旅游景区“高价饭”情况,规范中对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也做出明确规定。除了上述消费者在就餐中常遇的各种“消费陷阱”,规范中还强调了八种价格违法行为。
点评:这些年关于某些热门海滨旅游城市“天价海鲜”、“缺斤短两”、“蒙骗掉包”的恶性欺客事件时有发生,虽说都只是旅行中小概率发生的偶然事件,但是其恶劣的影响甚至会延伸到整个城市的旅游形象。河北省规范的出台,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省内的餐饮业价格行为,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但规范中也不乏非专业性条款,如在销售鲜活商品时,需由消费者签字确认,但如果消费者不配合呢,物价局规定了餐饮业经营者责任,又由谁来规范消费者义务呢?对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业经营者的范围定义也很模糊,周边到底有多远呢?明明是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行为,规范中对第三方平台和行业协会的行为也做了具体规范,文件主体是否超范围了呢?而餐饮水产品经营中存在的代售、寄售现象又未有提及。规范的出台初衷是好的,但使用相对繁琐的规定来限制经营者的市场行为,是不是有悖市场经济体制呢,值得深思…